□本報房屋買賣記者郭宏鵬本報通訊員黃安
  孫建國與胡月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訴離婚,法院在調解無望的情況下,依法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婚生女孫倩隨母親胡月有巢氏房屋生活。
  2012年11月,胡月經人介紹與周某結婚外接式硬碟。隨後,胡月擅自將孩子的姓氏更改為周姓,名字變更為周倩。2013年4月,孫建國獲悉後,對女兒改姓十分不滿,認為前妻未經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兒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監護權,要求胡月將孩子的姓氏恢復為原姓氏,但遭到拒絕。孫建國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孩子的姓氏。
  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但一旦確定後,除雙方協商一致或子外接式硬碟女成年後自己決定,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子女姓名。既然孫倩已隨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隨意更改。據此,法院支持了孫建國的訴訟請求,判決胡月將周倩的姓名恢復為孫倩。
  法隨身碟官庭後解釋稱,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這是我國法律對子女姓氏問題作出的專門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則。
  但是婚姻法並未規定父母一方可以將子女的姓氏隨意更改。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從中可看出,決定姓名的權利最終屬於自然人本身,前提條件是其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在變更姓名時,必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所以,任何一方變更子女姓名時,都要徵得對方同意。也就是說,只有孩子的親生父母均同意,方可變更其姓氏,胡月未經孫建國同意,擅自將女兒更名的行為欠缺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原標題:離後擅改孩子姓名父親不准應當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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