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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王建忠 王先美 男子戴某休假後,發現自己的崗位由電氣工程師變成了蒸發操作工,男子因此與單位產生勞動爭議,雙方鬧上法庭。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戴某所在單位是新疆某公司在石河子市投資設立的某番茄製品公司,該公司先後幾易其名,更名為某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番茄製品公司。
  戴某於2003年進入該公司,擔任蒸發操作工,從2008年開始從事電工工作,並於2009年開始擔任電氣工程師兼職班長。2008年戴某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1年。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簽,戴某繼續在公司工作。
  2011年至2012年期間,戴某在補休期滿後,向公司請假,經同意後於2012年6月假期屆滿,戴某回公司上班,因公司停產,戴某被告知要到位於瑪納斯的分公司負責蒸發操作工的工作,戴某不同意。
  多次協商未果,戴某向石河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仲裁委認為,該公司一直給戴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12年8月,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戴某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故駁回戴某的請求。
  2012年8月,公司向戴某下發去瑪納斯縣分公司報到的通知,戴某沒有應答。兩個月後,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到戴某處,要求戴某來單位辦理離廠手續,領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戴某仍未去公司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相關手續,也未領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
  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書,支持了戴某的部分申訴請求。戴某與該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先後訴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發生經營性停產,導致雙方勞動合同實際上已經無法履行,戴某無崗可就,該公司將戴某安排至瑪納斯分公司,戴某不同意,雙方未就合同變更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而非戴某無故曠工,該公司以無故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戴某與該公司的勞動關係解除,該公司給戴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轉移手續;該公司支付戴某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3萬餘元;駁回戴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標題:休假回來工程師變操作工?法院判決解除勞動關係賠償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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